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民初1507号 原告: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M4NFTXM,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建邦大桥收费站北20米正广通智慧物流园东区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20273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已减半,原告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济南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想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鸿 书 记 员 杨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