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亿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2023)鄂0114执2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