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83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5-1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王 丹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