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83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5-1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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