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6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1941元,减半收取计359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5012元,减半收取计225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