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6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1941元,减半收取计359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5012元,减半收取计225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