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402民初373号
原告:山东温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自贸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珠海兴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温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兴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温声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