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5执异2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中福,男,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葛春茂,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上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怡,女,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龙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纪元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丁公司)等21案过程中,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关于上海新纪元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1案执行清偿方案》(以下简称《清偿方案》),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丁公司异议称:南丁医院资产涉及国家安全、情报部门的资产,应予特殊保护;《清偿方案》中多笔参与清偿分配的债权债务正在走诉讼程序,债权金额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清偿方案》所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没有经过南丁公司的核对和确认。综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该清偿方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清偿方案》载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在执行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商贸公司)等申请执行谊德公司,上海新纪元公司等申请执行南丁公司等系列案件中,对登记在谊德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八社的130亩土地使用权和141,641.29㎡地上建筑物(注:该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给南丁公司,其中部分楼层抵押给泉州商贸公司)以及登记在南丁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八社的67亩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整体拍卖,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以最高价558,928,800元竞得上述拍卖财产,2014年12月完成上述拍卖财产的交付。所获558,928,800元的拍卖价款中,归属于谊德公司的拍卖价款83,129,300元(即谊德公司名下130亩土地对应拍卖价款),归属于南丁公司的拍卖价款475,799,500元(即141,641.29㎡地上建筑物对应拍卖价款433,892,700元+南丁公司名下67亩土地对应拍卖价款41,906,800元=475,799,500元)。
拍卖完成后,重庆高院先后对抵押债权、处置费用、税收进行了部分支付,共计支付185,069,232元,现有余款373,8***,568元(拍卖价款558,928,800元-已支付款项185,069,232元=373,8***,568元),其中归属于南丁公司的余款304,910,276元。
2017年7月,重庆高院将其受理的上海新纪元公司申请执行南丁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丁公司追偿权纠纷案、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丁公司合同纠纷案共3案(包括其他法院到重庆高院参与分配的18件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就南丁公司剩余款项304,910,276元预留5,000,000元,扣除执行费用938,325.52元后剩余款项298,971,950元制作如下清偿方案:
一、清偿原则
有优先权先受偿,无优先权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需说明的问题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由于南丁公司的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次清偿方案中均不计算各债权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方案系就南丁公司现有余款所作清偿,如果南丁公司的余款发生变化,本清偿方案不作为下次清偿方案的制作依据。
3.如无特别说明,本清偿方案同一顺位的债权排名不分先后。
三、清偿方案
第一顺位,债权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合计352,104.73元)……;第二顺位,优先债权(按先后顺序受偿)……;第三顺位,有查封的普通债权(按查封先后顺序受偿)……;第四顺位,无查封的普通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行为异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所谓执行行为,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实现执行依据中所确定权利的公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是指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违反该规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经审查,《清偿方案》的制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参与清偿分配的债权均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毋须在执行程序中由被执行人再次确认,南丁公司认为《清偿方案》所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没有经过南丁医院的核对和确认,以及《清偿方案》中多笔参与清偿分配的债权债务正在走诉讼程序,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南丁公司提出其被处置资产涉及国家安全、情报部门的资产,应予特殊保护的异议理由,因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南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