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3076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青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青年镇堡堂村桐梓街社,注册号5001102000059751-1-1。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东大道新澳国际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9697191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青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青年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青年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万盛区青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