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报石东大道新奥国际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9697191X1。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78782176P。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
申请执行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彭伟平
审判员  左禄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