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东大道新澳国际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9697191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事务所律师。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上诉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