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4261号 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