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4261号
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