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3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文峰都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原审第三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西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新澳国际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江西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鄂13民终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江西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