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启东富煌石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1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施宇,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东富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建德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启东富煌石材有限公司、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南通新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陆昊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