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895234。
法定代表人:齐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龙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63GMX8X。
法定代表人:戴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1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21)赣0123民初2777号判决,本案财产保全依据文号:(2021)赣01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实施案号:(2021)赣0123执保450号】,本案财产保全及执行中冻结了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本案经扣划存款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财产保全及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