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895234。
法定代表人:齐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龙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63GMX8X。
法定代表人:戴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但未履行。本院根据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08.3146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福德铝业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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