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92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诉讼代理人:***,系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西溪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计1077.5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107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