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92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诉讼代理人:***,系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西溪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计1077.5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107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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