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579号
原告:南昌市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融建材城1栋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520535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邦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8952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原告南昌市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泰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泰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原告南昌市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