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县城拥军街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埠上村单桥组323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129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