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3446号
原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4元,减半收取65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2元,由原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萍
人民陪审员闵珍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聂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