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681民初350号
原告:***,男,47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昌松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1元,减半收取109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敖慧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