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22民初225号
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4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XF10L。
法定代表人:虞青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平,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县城拥军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741967593U。
法定代表人:徐锡涛。
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1元,减半收取4465.5元,由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但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文倩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22民初225号
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4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XF10L。
法定代表人:虞青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平,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县城拥军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741967593U。
法定代表人:徐锡涛。
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1元,减半收取4465.5元,由原告上海富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但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