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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2020)粤18民终201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会川岭坳组。
法定代理人:罗亚锐,女,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会川岭坳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伍楼东半层。
负责人:姜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审被告:谢兰贵,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原审被告:叶培炎,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谢兰贵、叶培炎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温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