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辉,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曾友谊。
申请执行人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1938889.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土地证号为:洪土国用登青(2005)第6**的土地】但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土土地证号为:洪土国用登青(2005)第6**土地】。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均未发现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1938889.06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