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虹路**海沧娱乐城**。

法定代表人黄丽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曾友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本金(13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3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终结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恢复执行,案号(2019)闽0205执恢145号,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因申请对被执行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虽有若干银行开户,但只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多处土地房产,本院已在(2019)闽0205执恢145号案件中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江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青云谱区四处房产、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85号房产,被执行人名下地块涉及房改房未下账;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机动车等其他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案现执行到位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暂不要求处置查封的不动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谢依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