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丰县桔都大道中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05785469J。
法定代表人:曾应泉,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古田中路丽水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841223716。
法定代表人:黄次仓。
被执行人: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丰桔都阳光城项目部,住所地南丰县琴台河阳光城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0956055625。
负责人:曾晨。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丰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丰桔都阳光城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丰桔都阳光城项目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本院查明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丰桔都阳光城项目部负责人曾晨涉及刑事案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向处置其财产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相关财产。另查明并查封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所有不动产,但上述不动产涉及到抵押及多个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丰桔都阳光城项目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2.1171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9月30日已执行8875.3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和平
审判员 甘益香
审判员 邱灿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