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大道中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0578546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淮安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1号4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BF6U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淮安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车牌号为赣FN××**,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查封,另名下有购买保险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轮候冻结,因不是首冻,故无法提取保险的现金价值,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4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万元,截至2023年7月24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