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2611号
原告: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赐良园A2栋10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官昊辉,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大道5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赣州开发区民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光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