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461号
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FGYT98。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府嘉园******。
法定代表人:肖海燕,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仁、宋志钰,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0018X。
住;'>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城文峰中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现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志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宇兵
书记员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