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文峰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0018X,法定代表人:李红卫,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吉水县人,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div>
被执行人: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83649J,法定代表人:邹细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2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292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