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FGYT98。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学府嘉园28栋一单元801室。
负责人:肖海燕,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0018X。住所地:吉水县文峰中大道58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融众合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632.1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