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文峰中大道5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001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保,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龚冬生与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的(2018)赣0822民初1843号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分别提起的诉讼,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赣0822民初18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肖晖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