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2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江西省玉山县,因“赞阳一品”项目未实际开工,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与原审被告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设立于老河口市的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老河口未来国际城项目部签订“赞阳一品”住宅项目施工大清包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接“赞阳一品”住宅项目的施工大清包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分四次将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35万元汇入被告开户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项目部账户。当时项目部负责人口头同意原告可于项目开工时再支付剩余的65万元保证金。嗣后,由于“赞阳一品”住宅工程因故未实际建设,原告多次与被告及被告项目部联系保证金退还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工程押金3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据原审原告***诉请,本案系因返还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引起的纠纷。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无论工程是否实际开工建设,一方交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均应视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部分履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因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而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于本案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老河口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黄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