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与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346号
申请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荡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90MA6F7LB23R。
经营者:申远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6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君,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微,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镇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沿河路南岸龙城印象**楼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GXH2445。
负责人程明森。
被申请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703465。
法定代表人郑寿林。
本院受理申请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镇宁分公司、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和解,申请人**开发区幺铺镇远华建材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镇宁分公司、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91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镇宁分公司、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75.821837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