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耘吉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北金赞阳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46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耘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湖北***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上海耘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北***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1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耘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41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湖北,另一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负债累累,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无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执行款,但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北***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负债累累,另一被执行人湖北***循环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湖北省,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于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马建林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