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107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703465。
法定代表人:郑寿林。
被告: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会同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洒口村新一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GNME1K。
法定代表人:陈德川。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会同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粟 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