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南昌市青山湖建筑工程总公司等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根,南城县上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花,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何兴村学院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6184254。
法定代表人:黄志良。
被告:南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大道北瑞(人力资源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22492700010J。
法定代表人:元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建筑工程总公司、南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绍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邱 娜
书 记 员 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