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81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的(2021)浙0481执恢91号案件,原案件(2014)嘉海执民字第232号,即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嘉海袁商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18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承办人:范焱燚
联系电话:0573-8701××××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