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302民初807号
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美心商贸城***12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72553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156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