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302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平安大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2014570362G。
法定代表人黎章,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告知书》<(安)人社监薪支字【2016】A-019号>、《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了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事由。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安)人社监薪支字【2016】A-016号>、《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字【2016】A-016号>,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等5人工资29100元、赔偿金14550元,合计43650元,并告知诉权。2016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催告书》<(安)人社监罚强催【2016】A-016号>,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10日内支付***等5人工资29100元、赔偿金14550元,共计4365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安)人社监薪支字【2016】A-016号>、《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字【2016】A-016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决定书》<(安)人社监薪支字【2016】A-016号>、《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字【2016】A-016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剑平
审判员XX平
人民陪审员张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