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1243号
原告杭州建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开开,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青年。
被告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宁分公司。
负责人卢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建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建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萍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杭州建富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