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闵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民初175号
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龙湖蓝堡湾22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3719F。
法定代表人:**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吉州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瑾
人民陪审员高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