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国全、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袁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3719F。
法定代表人:**勤,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曾金龙以其在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