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3财保168号之一
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544303135。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梅,女,42岁,系该公司员工,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3719F。
法定代表人:刘海勤,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赣0803财保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账户为360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账户为3600********的冻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真
书 记 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