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473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4月0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高文苹,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04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3719F。

法定代表人:刘海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婉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