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2520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诉被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天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