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高石材(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5民初798号
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9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雅高石材(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184388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雅高石材(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雅高石材(江西)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案确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雅高石材(江西)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