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XNUW7W。
法定代表人:周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春艺环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一环路中州世纪广场B座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0143N。
法定代表人:蒋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伯乐尔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春艺环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