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春艺环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一环路中州世纪广场B座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0143N。
法定代表人:蒋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银凯大酒店东侧裙楼背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97143471U。
法定代表人:袁春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2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322执1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