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合肥市春艺环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一环路中州世纪广场B座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376P1Y。
法定代表人:蒋海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春艺环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2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莹玖
审判员 宋 旭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