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横山区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申19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阳光小区。
委托代理人:孟金华。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鹏,男,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西沟村。
再审申请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3民初34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依照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邮寄送达了接受询问的传票,但经邮政局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未成功,最终被邮政局以申请人不再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到申请人为由退回本院,申请人亦未来本院申请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也未申请延期询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即视为送达,亦可视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尚二平
审判员高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