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3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1
申请执行人:王某2
申请执行人:高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3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
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王某1、王某2、高某、陈某某、郝某某、王某某3、张某某、吴某某2与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横劳人仲案字(2019)38号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1555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工资1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1工资1215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2工资3120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工资6036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工资916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工资3064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3工资5968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工资169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工资66400元,以上共计846878元;执行费108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31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房产、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金融理财产品、保险),未发现足额财产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王某1、王某2、高某、陈某某、郝某某、王某某3、张某某、吴某某2与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立案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法应予销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王某1、王某2、高某、陈某某、郝某某、王某某3、张某某、吴某某2与被执行人横山县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立案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法应予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3执1082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峰
审判员  段亚华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旺贵